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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缴纳公路规费指南

一.车辆缴费:凡领有各种牌照(含临时牌照)的各类车辆均应按规定缴纳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货运输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以下简称“公路规费”)。
公路规费由车主向车籍地征稽机构按月或按年缴纳。按月缴纳公路规费的,车主必须在每月10日前持缴费磁卡到本大厅三号或八号窗口(非营运车辆可到市工行网上银行自助缴费或到指定市工商银行网点。详情请见公告栏)缴纳公路规费,车主可以预缴其他各月或者全年的公路规费;按年缴纳公路规费的(二轮、侧三轮、和轻便摩托车及拖拉机),车主必须在每年年底前缴纳下一年的公路规费(每年的12月因年终结账和调换下一年度票据等因素,缴纳下一年度公路规费请留意通知)。
滞纳金(养路费)计算方法:违反《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之规定而拖欠养路费的,征稽机构除责令补缴规定的养路费外,按日加收应缴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对连续拖欠养路费三个月以上的,并处应缴额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连续拖欠养路费六个月以上的,并处应缴额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养路费滞纳金计算公式为:应征滞纳金=欠缴养路费平均费额×5‰×滞纳天数。其中滞纳天数按欠缴首月的11日至计算当日的实际天数计算。欠缴1个月的,欠缴养路费平均费额按当月应缴养路费额计算;欠缴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时,欠缴养路费平均费额按开始欠缴月份到计算当月的欠缴养路费总额的1/2计算。
n
公建金运管费滞纳金=∑(d-10)×y×a×i
i=1
其中:
d:欠费月的天数,28天、29天、30天或31天,根据实际计算;
n:拖欠公建金、运管费的月数;
y:公建金滞纳金的比例5‰、运管费滞纳金的比例1%;
a:月应缴额

二.新增(外籍转入)车辆:车主在购置车辆后应立即到车辆购置附加税办公室缴纳车辆购置附加税(外籍车辆转入先到车辆购置附加税办公室办理车辆购置附加税(费)证手续);后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申领车辆的牌证(含临时牌照)。车主(非营运客车称“私家车”,车主须亲自办理。为更方便您缴纳养路费,请办理中国工商银行嘉兴市分行委托代扣公路规费协议手续)必须在领到牌照(含临时牌照)之日起10天内到本大厅九号窗口领取并填写《嘉兴市机动车辆落户申请审核表》,市区及南湖区(昌盛路以东和北郊河以南及已在本处注册道路经营许可证)的车辆到本大楼行政许可办证中心(西大厅)(秀洲区车辆到越秀南路《嘉兴市秀洲区公路运输管理所》运管部门)审核签章后;持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外籍转入车辆还需持养路费衔接单、养路费缴讫证)、(个人持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非本辖区人员需持暂住证))及其复印件到本大厅九号窗口办理车辆落户手续,入籍后持缴费磁卡到三号或八号窗口缴费。
按月计征公路规费的车辆,新增当月(计费时间从发牌之日起计征)养路费按剩余天数计征,其它规费按旬计征(即1至10日按全月全额计征;11至20日按月征收额的三分之二计征;21日到月底的后一天按月征收额的三分之一计征);按年计征公路规费的车辆在下半年新增的,按半年征收。征收金额,尾数按四舍五入精到元。
流程如下:

新购(含外地
转入)车辆

车购税办公
室缴税(办)

车管所(上牌)

征费中心(领取落户表)

运管部门(办理审核手续)

征费中心
(九号窗入户)

到三号或八号窗口缴费


三.车辆过户:车辆需转让,先到车辆交易部门办理车辆交易手续,再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当在车管部门办妥车辆过户手续后,如此车原为南湖区(含市区)的车辆请到本大楼行政许可办证中心(西大厅)办理原车辆《道路运输证》注销手续,到本大厅九号窗口领取并填写《嘉兴市机动车辆落户申请审核表》,车辆为市区及南湖区(昌盛路以东和北郊河以南及已在本处注册道路经营许可证)的车辆到本大楼行政许可办证中心(西大厅)审核签章(秀洲区车辆到越秀南路《嘉兴市秀洲区公路运输管理所》运管部门审核签章)后;5天内持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个人持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非本辖区人员需持暂住证))及其复印件和当月公路规费的有效凭证到本大厅九号窗口办理公路规费过户手续。
流程如下:

车辆

车辆交易所(交易)

车 管 所
(办理过户)

征费中心
(领取落户表)

运管部门(办理审核手续)

征费中心
(规费过户)



四.车辆转籍:
当车辆转出本辖区时,先到车辆交易部门办妥车辆交易手续,再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籍手续;当在车管部门办妥车辆转籍手续后。30天内持临时牌照(转入嘉善、平湖、海宁、海盐、桐乡的车辆持行驶证正本)、交易发票及其复印件,到本大厅九号窗口领取并填写《嘉兴市本级车辆转籍、报废申请表》,此车原为南湖区(含市区)的车辆请到本大楼行政许可办证中心(西大厅)办理原车辆《道路运输证》注销手续并在《嘉兴市本级车辆转籍、报废表》审核签章后,再到本大厅九号窗口办理车辆转籍手续。
流程如下:

车辆

车辆交易
所(交易)

车管所
(办理转籍)

征费中心(领取转籍、报废表)

运管部门(办
理审核手续)

征费中心(规费转籍)

到新车籍地
办理有关手续


五.车辆报废:当车辆需要报废时,先将车辆到汽车回收公司办理车辆回收手续,持该车的牌证及汽车回收凭证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报废手续;在车辆管理部门办妥车辆报废手续后,15天内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车管部门的车辆报废凭证到本大厅九号窗口领取并填写《嘉兴市本级车辆转籍、报废表》,南湖区(含市区)的营运车辆到本大楼行政许可办证中心(西大厅)办理《道路运输证》注销手续并在《嘉兴市本级车辆转籍、报废表》审核签章后,再到本大厅九号窗口在结清当月公路规费后,办理车辆公路规费报废手续,从次月起停征公路规费。
流程如下:

车辆

汽车回收公司
(办理车辆回收手续)

车管所
(车辆报废)

征费中心(领取转籍、报废表)

运管部门(办理审核手续)

征费中心
(办理规费报废)


六.车辆养路费报停:
车辆因被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扣押、封存或者因交通事故停驶的,车主应当在停驶之日起十日内持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递交车辆单位书面申请,到本大厅十号窗口办理报停手续;经征稽机构核实,从次月起停征停驶期间的公路规费。
因其他原因停驶的,车主应当月底之前到本大厅十号窗口申办报停手续,并交存车辆号牌、行驶证,从次月起停征停驶期间的公路规费。实行按年包干缴纳养路费的车辆在包干年度内不得报停,新购置的车辆未满两个自然年的不得报停,其他车辆一年内累计报停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机动车报停收存的牌证不得外借,因车辆参加年度审检而确需借用牌证的,只能在年检月份借牌证一次时间长为二日,如超期按规定全额缴纳公路规费。

七.申请减免征养路费车辆:
下列车辆可申请免征养路费:
(一)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定编标准配备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学校使用,并由国家预算内经费开支的5人座以下(含5人座)的小客车、摩托车;
(二)外国使(领)馆自用的车辆;
(三)只在由城建部门修建和养护管理的市区道路固定线路上行驶的公共汽车、电车(不包括出租车);
(四)经省公路征稽机构核定的设有固定装置及专门标志的城市环卫部门的清洁车、洒水车、卫生部门主管的医院、急救站、防疫站的救护车、采血车、防疫车(不包括企事业单位自备车),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车、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的警车、囚车、设有固定消防装置的消防车(含森林消防车),防汛部门的防汛指挥车。铁路、交通、邮电部门的战备专用微波通信车,殡仪馆的殡葬车;
(五)由国家预算内国防费开支的军事装备性车辆;
(六)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养路专用的车辆;
(七)矿山、油田、林场内完全不行驶公路的采矿自卸车、油田设有固定装置的专用生产车、林场的积材车。
下列车辆可申请减半征收养路费
(一)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定编标准配备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学校使用,并由国家预算内经费开支的货车和5人座以上的客车可申请减半征收;
凡符合养路费减免征的车辆单位(除军队和武警外),应先办理车辆落户手续和缴费后,持有关证明文件向本大厅一号窗口提出申请,领取《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减免征审核表》并填写完毕,附“①车辆彩照一式三份(能反映车辆外貌、号牌的照片);②购车发票;③车辆行驶证;④非生产性设备申请表(浙江省购置小汽车审核表);⑤组织机构代码证;⑥财政部门批准购车经费的有关预算批复或预算追加通知;⑦拨给购车经费的拨付凭证(或政府采购中心证明<嘉兴市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或调拨单、分配单);⑧公路段的车辆还必须提供固定资产增加证(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警车还必须提供分配单(调拨单)、救护车必须提供物资调拨单;⑨公路稽征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均为A4纸一式三份的复印件,于每月的15日之前上报直属所征费中心一号窗口,符合规定且材料齐全的于每月的18日之前上报市公路稽征处, 否则退回重办。待省局审批转到征费中心后,用电话通知方式通知各申报单位。在批准前,应按规定全额缴纳养路费。
经省公路征稽机构批准为免缴车辆的,须在每季末前的5天至季末的后一天,持单位介绍信和行驶证先到本大厅一号窗办理免缴签证后再到市处稽征科办理免缴证手续。
流程如下:

车辆单 位

九号窗口落户、缴费窗口缴费、1号窗口提出申请领取审批表

填写审批表于15日前送征费中心(并附相关材料)

初审后于18日上报市处

待省局审批后电话通知申报单位

批准为减、免的车辆按规定办理手续


八.征费吨位按以下办法核定:
(一)载货汽车按底盘核定装载吨位计征;
(二)客车、客货两用车比照同类型货车底盘标记的装载吨位计征,无装载吨位的,按同类型高载客人数每10人座折合1吨计征;
(三)客货两用汽车无法比照的按载货吨位和载客座位合并计征;
(四)拖拉机按拖带挂车核定的装载吨位计征;
(五)汽车拖带的挂车按其核载吨位7折计征(单轴挂车按主车吨位四分之一计征);
(六)重型和超重型半挂车,载重吨位20吨及以下的全额计征,20吨以上的部分折半计征;
(七)铰接客车按同类主车核载吨位加倍计征;
(八)不能载客、载货的特种车辆按其长生不死自重(包括固定装置重)吨位折半计征。
按吨位(包括折合吨位)计征的车辆(不含简三轮),从1吨起计征,1吨以上部分不足半吨的按半吨计征。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车辆的征费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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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wanmei | 更新时间:06天前 | 昆明浏览:111575次 | 作者:中讯财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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